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上海市2021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领域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时间:2021-06-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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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部门: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贯彻落实《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上海市2021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领域项目申报指南。现转发给大家。具体内容可通过下面链接访问相关网站。 

http://stcsm.sh.gov.cn/zwgk/kyjhxm/xmsb/20210621/d5e3673d5576415b99c665fb54e9f739.html 

为保障项目申报顺利,请有意申报的老师,提前与科技发展处联系,按照指南中的时间和要求,通过“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http://czkj.sheic.org.cn/)在线填写申报材料,并于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 

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16299:00,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171616:30 

联系人:科技发展处 王晖 

联系方式:20350952 wanghui1@sari.ac.cn  

一、征集范围 

专题一、联合开展科技成果惠民示范 

  研究目标:推动民生领域本市科技成果在长三角区域内转化与示范应用。 

 研究内容:聚焦智慧医疗、智慧城市、生态环境等民生领域,共同开展医疗大数据、智慧交通、绿色技术等领域科技攻关,并在长三角不少于3个的县级及以上区域进行推广应用。 

  执行期限:202191日到20238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 

  1.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 申报单位联合苏浙皖二省及以上的有关单位共同实施。鼓励申报单位通过创新联盟、联合体等方式建立跨区域长效协同机制。优先支持G60科创走廊、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与上海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相关科技合作协议的地区。 

  3. 市科委在网上申报截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作单位信息与其所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共享,对有异议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反馈相关意见。 

  优先支持区域内的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在网上申报截止之前,报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出具2018-2020年已获支持证明,或承诺对本项目予以支持的意见。 

  专题二、联合解决企业创新需求 

  研究目标: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鼓励长三角产业创新链协同。 

  研究内容:引导本市企业开放式创新,释放技术创新需求,开放产业创新应用场景,组织长三角区域内产学研合作或大中小企业协同,解决企业需求。 

  执行期限:202191日到20238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 

  1. 申报单位应当是创新需求提出方,且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企业,具有组织项目联合实施的相应能力。参加2020年度中国创新挑战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专题赛)暨长三角国际创新挑战赛的需求提出方优先支持。 

  2. 申报单位解决需求的总投入金额不少于500万元。 

  3. 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须已达成共识,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或技术合同(须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未签署合作协议或技术合同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4. 申报单位联合苏浙皖二省及以上的有关单位共同实施。鼓励申报单位通过创新联盟、联合体等方式建立跨区域长效协同机制。优先支持G60科创走廊、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沿沪宁产业创新带、与上海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相关科技合作协议的地区。 

  5. 市科委在网上申报截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作单位信息与其所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共享,对有异议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反馈相关意见。 

  优先支持区域内的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在网上申报截止之前,报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出具2018-2020年已获支持证明,或承诺对本项目予以支持的意见。 

  专题三、联合推进长三角协同创新数字化转型 

  研究目标:推动长三角区域创新要素的便捷流通、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助力数字化科创转型。 

  研究内容:聚焦长三角科技资源、技术市场等平台服务,面向省级层面跨区域使用,健全资源共享机制、建立跨区域协同治理与高效配置模式,推动构建跨区域协同创新服务平台。 

  执行期限:202191日到20238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 

  1.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与苏浙皖三省已有合作基础,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 申报单位联合苏浙皖三省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3. 市科委在网上申报截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作单位信息与其所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共享,对有异议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反馈相关意见。 

二、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遵循以下要求: 

  1. 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2. 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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