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通知

关于转发《上海市2016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国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指南》的通知
时间:2016-01-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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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实验室:

上海市科委于近日发布了“上海市2016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国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指南”,具体通知内容可通过下面链接访问相关网站http://www.stcsm.gov.cn/gk/kxjgxm/ktsbzn/343471.htm 

一、征集范围

专题一、国内科技合作成果示范应用及产业化推广项目

研究目标:在本市与对口支援和帮扶地区所在省(区、市)(云南、新疆、重庆、四川、湖北、西藏、青海、贵州)的科技合作框架下,增强本市与上述地区科技部门协同创新能力,服务区域经济转型升级,促进本市优秀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和示范应用以及产业化推广。

研究内容:对口支援和帮扶地区科技部门重点关注的农林畜牧、生物医药、节能环保、资源利用、新材料和电子信息领域的技术成果转化与科技示范合作项目,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加强相应科技成果在当地的产业化应用。

执行期限: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专题二、上海市对口支援地区科技交流服务与能力建设项目

研究目标:围绕对口支援和帮扶地区省(区、市)科技厅(委)、科技局工作计划、重点项目开展上述地区科技交流服务与能力建设合作,促进当地科技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提升综合能力,支撑上述地区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研究内容:在对口支援和帮扶地区科技局的指导下,结合当地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产业与项目,在对口支援地区或组织对口支援地区受训人员来沪开展的科技类培训项目。

执行期限: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3、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不含涉密内容;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申报“专题一”项目须获得合作省(区、市)科技厅(委)、上海市对口支援和帮扶地区科技局立项及经费支持,项目申报单位作为直接参与单位(提供立项合同、立项任务书等证明),或项目申请单位在对口支援和帮扶地区有实际产业投入(提供当地科技部门出具的资金投入证明)。

5、申报项目须由申报主体(上海方)与合作单位共同合作开展,于2015年1月1日至本指南网上截止日期间就申报内容签订“四技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 

6、申报“专题二”项目须有开展活动的场地、师资、学员食宿等软硬条件,有详细培训计划安排及经费预算,按照“《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人力资源培训项目实施细则》(沪合组办[2014]31号)”的要求开展实施。项目须获得当地科技部门、上海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或联络组推荐(提供证明)。

7、申报项目的书面材料,包括可行性方案、四技合同、相关证明等,须与网上提交材料相一致。在课题可行性方案封面右上角自行注明申报类别、领域。

8、优先支持: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科技部的要求,与上海市有对口支援和帮扶关系地区的合作项目,包括:新疆自治区喀什地区四县(叶城县、莎车县、泽普县、巴楚县),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五县(江孜县、拉孜县、定日县、亚东县、萨迦县),云南四地州市(红河州、迪庆州、文山州、普洱市),三峡库区(重庆市万州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青海省果洛州,贵州省遵义市以及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

(2)推动对口支援和帮扶地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对口支援单位能级提升的合作项目。

(3)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及相关机构协同合作,共同推动科技成果在对口支援和帮扶地区产业化应用的合作项目。

 

三、申报时间节点

请有意申报的老师按照链接中的要求,在线填报并提交可行性方案,并打印书面材料,于2016年2月16日17:00前提交至科技发展处,由科技发展处统一报送至集中受理地点。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联系人:科技发展处 王晖

联系方式:20350952  wanghui1@sari.ac.cn